明瑜十三年元月十三日,当朝天子楚怀瑜与其后妃袁沃瑾现立以下约定:
中原楚国,袁沃瑾可来去自由,楚怀瑜不得限其人身;
朝堂上下,袁沃瑾可言论自由,楚怀瑜不得侵其人权;
楚宫内外,袁沃瑾可携从自由,楚怀瑜不得伤其亲随;
夫夫之间,袁沃瑾可侍寝自由,楚怀瑜不得抗而拒之。
立字者,楚怀瑜;证约者,袁沃瑾。
这些个字不是谁人代而写之,偏偏是他楚怀瑜一笔一划撰写在绢帛上的,末尾处还盖着鲜明可见的玉印。
楚怀瑜:“……………………”
朕一定是被胁迫的!!
楚怀瑜气得撕扯着手中的狗屁条约,然而绢帛文书是蚕丝所制,精密紧致,徒手根本无法撕毁。
“陛下可以撕毁这条约,亦可收回,但陛下拟了双份,臣手中还有一份,被臣藏起来了。”袁沃瑾心情甚好地看着他气急败坏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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