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月美奈子的日记本。
“根据被告律师的反驳,我方的阐述与解释为下:......”
第一,关於三年前的警视厅审查,但是在原告律师即鄙人前往警视厅进行翻案後,确认当时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问题。
但是因为杯户小学方面已经出示非警视厅的公示,定义为自杀行为,迫於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警视厅选择退出杯户小学部。
并且,至今警视厅都未曾为当年的事件进行公示。
第二,关於被告杉山与山田的犯罪事实,并非本人臆测,而是从原告望月美奈子的同学处,拿到属於望月美奈子的日记。
因为学生的交换日记行为,所以这本证据被保存下来。
这本日记的最後一篇,就是在被发现上吊的两天前晚上写下,之後第二天交换日记才得以保存。
上面清晰记录原告望月美奈子发现杉山与山田两人进行非法入学交易的全过程。
并且原告方出示经过警视厅监定的证物证明,包含铅笔碳素检测、笔记本存留指纹检测、笔记的写字方式检测,都表明为三年前望月美奈子的亲笔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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