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不得他们不重视。这年代的美元还是比较值钱。这笔生意已经接近百万美元,这已经是不小的数目了。

        既然双方都变得有诚意,谈判起来就变得进展神速。在商业谈判中,其实地位越高越容易,许多时候就是几句话的事。

        因为高层是不需要请示汇报的,他们能做到一言而决;高层的眼界也高,不会为了一些旁枝末节去斤斤计较;并且其他的琐事有着底下人去跑腿,更不需要他们操心。

        最后双方就达成了以下协议:元宇宙购买百视达片库里的100部电影的版权,仅限于包括港澳台的大中华地区。

        而这些版权包括录像带的租售、电视播放,以及其他一些衍生版权。价格为每部8000美元;未来元宇宙所有的版权收益,百视达都将分到4%。

        电视播放另外计价,每次3000美元。另外就是些乱七八糟的补充条款。

        包括什么创作人的版权分成,由元宇宙承担。在欧美的《版权法》中,导演和编剧这样的创作人,他们每年都能收到版权分成。

        虽说这个版权分成并不多,但绝不能剥夺这些创作人的权利。反而是制片人和主演都没有的。

        当然,这里仅限于工会成员。西方的工会势力十分庞大,每年都要缴纳一笔工会费。

        在这里,非工会成员就没有人权!还有院线上映、翻拍改编等优先权;元宇宙同样也有收购百视达其他版权的优先权等等……应该说,对于这个协议,双方还是挺满意的。

        在大中华地区的版权运作中,港澳台还稍微有一些,大陆地区就几乎是个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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