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这次突然出现了变化,因此原先的协议就需要重新签订——名义上,就以合作的电影厂国内发行,并且获得票房收益的25%。

        为什么是名义上的呢?因为除了那十几家国营电影厂,目前国内根本就没有放开电影的制作权和发行权。

        但在实际上,所有的宣传发行费用,包括拷贝的制作费用,全部都由元宇宙承担。

        也就是说,合作的电影厂基本上什么事都不用做,就能拿到票房分成扣除宣发费用,余下利润的25%!

        显而易见,新的票房分成制度,对国营电影厂是十分有利的。

        虽说原先能拿到所有的国内收入,但卖拷贝又能赚多少呢?而且还需要考虑拷贝成本,万一票房扑街,甚至还会亏本。

        还不如现在这样旱涝保收呢。

        然而国营电影厂很有利,那些地方电影公司就吃亏了呀?

        虽然很勉强的同意了票房分成制度,但各省电影公司多少都会带有一些怨气。

        “孟主任,我们又不像其他人家大业大,拿拷贝就不需要最低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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